【kusps18】評論
民法第900條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租賃權為不可讓與之權利
【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請問權利質權之標的依民法900,所謂"不可讓與的權利"是指那些?謝謝大家了
【Yu】評論
10 下列何種權利,得成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A)採礦權 (B)地上權 (C)繼承權 (D)借款債權
【Damaris】評論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民法第900條參照)。但實務見解認為,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係基於當事人間之信任,故租賃權通常為不得讓與之債權(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6號判決參照)。所以這一題除了(B)因不可讓與而無法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其餘均得以之設定權利質權。民法第900條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4為標的物之質權。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6號判決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係基於當事人間之信任,故租賃權通常為不得讓與之債權,如房屋之承租人未得出租人之同意,擅將租賃權讓與第三人時,其情形有甚於全部轉租,出租人自得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