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男、乙女於民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於臺北圓山飯店,自行訂定婚約,依俗互為訂婚之贈與,甲、乙均為成年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男於婚約訂定後,如再與丙女訂定婚約,乙女得於甲、丙訂定婚約後 5 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甲、乙之婚約
(B)甲男或乙女之一方,於婚約訂定後,如不履行同居,他方得主張婚約無效
(C)甲男、乙女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如其婚約為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甲男、乙女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D)設甲、乙約定於 103 年 2 月 14 日結婚,乙女故違結婚之期約,甲男得於 5 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甲、乙之婚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40767
統計:A(9),B(19),C(810),D(23),E(0)

用户評論

katern】評論

第 979-1 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我阿但我不賣鑽石】評論

第 977 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 978 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第 979 條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 979-1 條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第 979-2 條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關於A選項......請問民法976之請求權行使時效是多久?(民法979-2沒有規定到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