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下列何者並非 預備聽證所得為之事項?
(A)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B)與當事人商訂所需經費
(C)提出有關 文書及證據
(D)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統計:A(1),B(18),C(1),D(7),E(0)

用户評論

馬詣翔】評論

成政程序法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二、釐清爭點。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