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ew】評論
第24條第三項但
【妃】評論
nn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nn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nn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nn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nn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nn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nn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nn二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分離課稅之規定。nn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nn之股利或盈餘,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