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之路】評論
D改成董事會!相關參考條文如下⬇️
【kidde666】評論
四 帳務1 發卡機構在爭議款項尚未查明確實原因時,發卡機構不得將該持卡人資料掛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不良檔。2 發卡機構對爭議款項應於受理後 14 日內告知持卡人處理狀況及進度,調查期間應該停止計算利息。當確定為持卡人責任時方得收取爭議款項處理期間之利息。3 發卡機構應於契約或帳單中明確告知持卡人帳務的歸屬方式,例如是依據身分證字號或是依據帳戶或是依據卡片。4 發卡機構對持卡人應繳納信用卡之消費帳款,不得委由金融機構以外第三人代收。5 發卡機構應按信用卡業務特性及信用卡逾期墊款應儘速轉銷呆帳原則,訂定適用信用卡業務之逾期墊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