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必上】評論
第 4 條 n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以下簡稱公立) 及私立。n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n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大學之設立、變更n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n學校法之規定辦理。n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 (市) ,核准n大學附設專科部。n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n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n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