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乙簽發支票一紙予甲,票載發票日為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新竹市,甲於同年 5 月 2日記名背書讓予丙,丙於同年 5 月 3 日記名背書轉讓予丁,丁於同年 5 月 15 日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遭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請問:丁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A)乙
(B)甲乙
(C)甲丙
(D)甲乙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719
統計:A(65),B(0),C(11),D(45),E(0)

用户評論

【用戶】bluemilk1019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提示期限不是發票日後一年嗎?

【用戶】yaya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支票之提示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新竹市,提示期限為發票日7日內

【用戶】bluemilk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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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支票之提示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新竹市,提示期限為發票日7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