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go】評論
第三十二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Grace Huang】評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32 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A)封面無破裂痕跡,(B)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C)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legend_devila】評論
第32條不得以毀損論1.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2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為其性質比較:第32條第二項不得以損失論1.時間關係2.市價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