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彩虹鴨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 條 大眾捷運系統非因營運機構過失發生行車及其他事故致非旅客被害人 (以下簡稱被害人) 死亡、傷害之卹金或醫療補助費發給,依本辦法之規定。第 3 條 前條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之發給金額如左:一、死亡者,新台幣四十萬元。二、傷害者,依實際發生之必要醫療支出費用為準,其最高金額,重傷者為新台幣三十萬元,非重傷者為新台幣二十萬元。前項事故之發生,係由於被害人之過失所致者,得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其最高金額新台幣三萬元;如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