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 Hsu】評論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6條第4項第6條 [申請製造許可文件及撤銷/廢止許可之情形] [罰則28第一項第三款]#4 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 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文件: 一、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 二、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發生重大公共意外事故。 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一部或全部提供他人租用或使用,進行爆竹煙火製造、 加工作業。 四、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本條例: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N0N0】評論
好過分呀,這局布得好深,我還以為四個選項都對
【Fireman】評論
天吶!太貝戈戈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