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原則上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否則應就消費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各種企業經營者應負責任之程度不同,爰分別說明如下: 〈一〉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即使企業經營者證明其無過失,仍應負責,惟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二〉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1、原則上不負事變損害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如能舉證其 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即 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例外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3 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 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