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因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幾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A)7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22222
統計:A(11),B(15),C(10),D(3),E(0)

用户評論

Vincent Wang】評論

第五十一條 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其程序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前項處分並得令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不服第一項不受理決定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處分不服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是30日還是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