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某甲為匯票之執票人,因不可抗力之事變,不能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之提示,該事變如延至到期日 後幾日以外時,某甲得逕行使追索權,無須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
(A)5日
(B)10日
(C)20日
(D)30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3125
統計:A(14),B(8),C(4),D(29),E(0)

用户評論

741852963 y】評論

第105條(遇不可抗力事變之處置)  執票人因不可抗力之事變,不能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應將其事由從速通知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前項通知準用之。   不可抗力之事變終止後,執票人應即對付款人提示。   如事變延至到期日後三十日以外時,執票人得逕行使追索權,無須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   匯票為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款者,前項三十日之期限,自執票人通知其前手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