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2. 汽車領用臨時牌照使用期限之規定,何者正確?
(A)駛往海關驗關繳稅者,可使用7 日
(B)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最多不得超過3 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
(C)買車試車時,可使用半個月
(D)駛往公路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得使用7 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661
統計:A(33),B(598),C(26),D(82),E(0)

用户評論

安澤希】評論

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臨時牌照: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三、買賣試車時以上第一項至第三項申領使用期限,均不得超過5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依第四項申領者,申領使用期限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15日。七、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八、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九、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十、臨時牌照規費350元(號牌費150元、行車執照費200元),繳納使用牌照稅(自用小客車每日41元,自用大客車每日23元,自用貨車每日22元,營業車每日27元,曳引車每日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