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下列何種情況遭受危害或脅迫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何者為非?
(A)他人生命
(B)他人身體
(C)他人名譽
(D)他人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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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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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56.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下列何種情況遭受危害或脅迫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何者 為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