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需要有備而來】評論
第 四 條 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及陪產假,得以時計;婚假、喪假、休假或慰勞假及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第 六 條 除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外,教保服務人員之休假或慰勞假,應在不影響教保服務實施及幼兒園園務推動之情形下實施,必要時,幼兒園得協調其輪流請休假或慰勞假。第 七 條 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權責人員核准後辦理。但有緊急情形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第 九 條 教保服務人員休假或慰勞假期間,幼兒園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請休假或慰勞假權利;其屬第三條第四款人員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
【魚】評論
名 稱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6 條 除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外,教保服務人員之休假或慰勞假,應在不影響n教保服務實施及幼兒園園務推動之情形下實施,必要時,幼兒園得協調其n輪流請休假或慰勞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