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稅法 第 33 條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 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 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因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1 有關長期持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減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持有土地超過 1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十(B)持有土地超過 15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十五(C)持有土地超過 2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D)持有土地超過 3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代號:2503頁次:4-2修改成為11 有關長期持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減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持有土地超過 1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十(B)持有土地超過 15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十五(C)持有土地超過 2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D)持有土地超過 3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