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依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在下列那一種人員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的責任範圍,有最嚴格之限制?
(A)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B)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人員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D)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826
統計:A(180),B(198),C(93),D(2633),E(0)

用户評論

Virginia】評論

A、C  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B  無過失責任:無故意無過失也需要賠償(也屬於責任範圍內),對責任範圍定義最廣泛D  經判決有罪確定,才有責任:先不講故意、過失或重大過失,唯一標準是有罪判定,才有責任。對責任範圍的界定最嚴格狹隘。

kung】評論

國家在下列那一種人員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的責任範圍,有最嚴格之限制考生不會認為是在問責任最大的那個嗎?公有公共設施即無過失責任主義反倒是在問責任最小的,若改成:要求國賠最嚴格的條件,大家都看得懂

米花】評論

常見新聞媒體報導某行政機關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但同樣身為公務體系的檢察機關,卻少有究責。《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為國家公務員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一般規定。檢察官實施追訴,乃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範圍,應無疑義。 然而同法第13條卻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則係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