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son】評論
國家賠償事件 以賠償金額為原則,恢復原...
【潛水小小孩】評論
(A)為何不是依據國賠法第9條第2項 選賠償義務機關啊?
【茂野吾郎(110普考上榜)】評論
同意B2 B3 我也是選C可能有機會可以申請疑義,不過若是硬要說的話,逾2個月的確也等於逾30日(玩文字遊戲),只能說題目做越多反而想更多,會注意每個選項的數字細節…A明明是簡單的觀念卻沒有馬上反應過來,然後結果是錯的…人生真的很難~
【wei】評論
關於選項C,我的理解是:國賠法11條1項本文: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選項C "已逾 2 個月",早已超過法條規定的30日,當然可以提國賠訴訟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