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於 103 年 3 月 20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A 發明專利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檢索審查結果,發現 A 發明專利申請案請求項之技術內容與 103 年 1 月 10 日向美國申請,同年 6 月 10 日公告 B 專利之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且 A 發明專利申請案請求項之技術內容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B 專利與 102 年 4 月 10 日向日本申請,102 年 9 月 25 日公告 C 專利組合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試問
【題組】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否援引 B 與 C 專利之技術組合內容作為 A 發明專利申請案不具進步性之論據?理由為何?(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3071
統計:A(46),B(35),C(613),D(34),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冠瑋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以地板前空翻動作來解釋小錯0.1(動一小步,大約一個腳掌距離內中錯0.3(跨一大步,大約正常走路的步伐或以上大錯0.5(整個蹲著動作失敗扣1.0(坐下來或手碰到地板動作難度不予承認(腳沒有先落地,背或身體其他部位直接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