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鴨】評論
第 5 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依總預算籌編及審議方式分年辦理;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及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程序及經費負擔之限制。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為因應失業,杜絕失學潮,教育部得依本條例擬訂就學安定計畫,不適用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張簡禾鈺】評論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 因應失業,杜絕失學潮
【Yu Chieh】評論
第 1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以現在沒有這個條文,題目就不符時宜了。
【hcfu】評論
建議刪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