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土地合倂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値與其合倂前之土 地價値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値稅,請問所稱「土地價値」之計算,係以下列何者爲準?
(A) 土地合倂前之公告地價
(B) 土地合倂時之市場地價
(C)土地合倂時之公告土地現値
(D) 土地合倂前之評定價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6191
統計:A(156),B(95),C(893),D(19),E(0)

用户評論

Wawa】評論

1.【平權施§65】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土稅施§42】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