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4.甲城市某 50 公頃土地實施區段徵收,該區域曾於數年前實施過農地重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則此次抵價地發給面積不得少於多少?【題組】44.甲城市某 50 公頃土地實施區段徵收,該區域曾於數年前實
【評論內容】50*45%=22.5
【評論主題】21.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A)半年 (B)一年 (C)一年六個月 (D)二年
【評論內容】要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3規定之(題目有說明依都市更新條例)
【評論主題】55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則得於徵 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幾日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 地?(A)1年之次日起5年內(B)3年內
【評論內容】【土徵§09】 I.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II.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III.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IIII.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50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土地合倂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値與其合倂前之土 地價値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値稅,請問所稱「土地價値」之計算,係以下列何者爲準?(A) 土地合倂前之公告地價(B) 土地合倂
【評論內容】1.【平權施§65】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土稅施§42】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