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六個月
(D)二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9319
統計:A(11),B(25),C(148),D(197),E(0)

用户評論

Wawa】評論

要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3規定之(題目有說明依都市更新條例)

LIN LIN】評論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Child X Child】評論

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實施權利變換地區: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重劃地區選定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所以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