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某甲與某乙為夫妻,某甲為了解某乙交友情況,利用電腦透過網路連線輸入某乙在某網站中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及密碼,進入該電子郵件信箱,查看某乙所有電子郵件後,即登出該電子郵件信箱,其後經某乙發現,某乙認為某甲犯刑法第 358 條侵入電腦系統罪,報警究辦,在偵查中某甲主張其與告訴人某乙係夫妻關係,自有權查看某乙電子郵件,不構成犯罪,請問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0741
統計:A(2),B(6),C(80),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幸福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在現金流量表中不必揭露表達之項目---1.發放股票股利2.股票分割3.指撥保留盈餘(提撥法定公積.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