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思維】評論
憲法爭議是找大法官解釋交通違規是聲明異議(沒記錯的話)公職人員選罷訴訟是民事訴訟只有稅捐爭訟是行政訴訟
【Chelsea Lin】評論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並刪除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第八十七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林震東】評論
立法院院會於100年11月1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訴訟由二級二審制改成三級二審制,訴訟標的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可前往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進行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也由準用刑事訴訟程序改為行政訴訟程序所以現在B也是正確答案了
【好麻煩】評論
修法後BD皆對,請新增選項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