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Hui】評論
第12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還沒投就知道結果的公投法=.=
【Mou Zzi】評論
忘記在哪邊看到, 連編寫這條法律的人都說"就是不要讓它通過"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這題是依憲法增修條文若是依公投法則是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