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雇主對違反其工作上之指示或規定之勞工得予懲戒,最嚴重的懲戒可達到解僱的程度,請問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雇主懲戒性解僱,應符合那些正當事由方得為之?而其餘如記過、扣薪或降級等懲戒行為,又應符合那些原則?以避免雇主之權利濫用。(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1003
統計:A(50),B(244),C(1606),D(18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107條(羈押之撤銷)、第 451-1 條被告偵查中自白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用户評論

【用戶】Yi-Hsin Hsi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C)第161-1條: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20條 (自訴狀)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61-1條 (被告之舉證責任)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