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民國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以下稱 A 函),規定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認定為符合同法第 31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之「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違反廠商所繳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應予追繳。試問: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否以發布行政函釋(即上述 A 函)方式,補充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之內容?(25 分) 
 參考法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第 50 條第 1 項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2791
統計:A(40),B(342),C(57),D(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華格納法則、所得的定義、公共支出

用户評論

【用戶】New Wa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恩格爾法則的結論:食物為必需品,所得彈性<1 衣物為必需品,所得彈性=1 教育與娛樂為奢侈品,所得彈性1 也就是說 隨著家庭所得增加,購買食物或是衣物的比例會越少,有更多的錢消費奢侈品來源:https://market.cloud.edu.tw/content/vocation/business/sc_sb/class/class3/down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