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乙共同搶劫丙財物,甲案發後投案自首,乙逃匿後為警緝獲,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甲、乙兩人時,被告甲始終自白:「我與乙事前謀議共同搶劫丙財物」,而檢察官在訊問過程中均未將被告甲改列為證人身分,檢察官訊問被告乙時,乙則堅決否認有搶劫犯行,檢察官綜合卷內資料,仍起訴甲、乙涉犯共同強盜罪嫌。試問:法院審理中,甲於其本身被訴共同強盜案件以被告身分所為不利於乙之偵訊筆錄,對乙被訴共同強盜案件,有無證據能力?理由何在?(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939
統計:A(26),B(32),C(30),D(213),E(1)

用户評論

【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24 條違反第十條之(加蓋圖章註銷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違反第十一條之(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 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