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王炎殺黑龍波】評論
(C) 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後任命之
【阿堯】評論
A: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B: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院長.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C: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D: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84條之規定。
【Tiff】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評論
總提立同傳說十一人行政院:1檢察總長司法院:2司法院院長 3司法院副院長 4大法官考試院:5考試院院長 6考試院副院長 7考試委員監察院:8監察院院長 9監察院副院長 10監察委員 11審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