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許正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99 條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戶】obai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簡單來說出錢最大所以股東具有投票、推選(董事會成員)、聘(解)僱及董事會薪酬等而董事會最小除了須負責營運外更重要就是要對股東負責並執行股東會的任務把股東當成人民把董事會當成政黨選舉人員這樣就比較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