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9.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對其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之請求,應於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幾日?
(A)10 日
(B)20 日
(C)30 日
(D)40 日 。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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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Jocelyn Wang】評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3 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第 11 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