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仁】評論
郵政法 第五條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一、 遞送郵件。二、 儲金。三、 匯兌。四、 簡易人壽保險。-->(D)五、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B)六、 郵政資產之營運。七、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A)(C)長照療養-->不屬於上述可經營之業務
【一定會上榜】評論
目前已有長照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