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馨儀】評論
1970年代,國際社會出現一種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人權觀點( a human rights approach)。此一觀點強調:在國際社會上,身心障礙人權應更受重視與被接受。它的主張主要體現在聯合國的兩份障礙者權益宣言[4]上:(一)心智障礙者權益宣言(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mentally retarded persons):包括:適當的醫療照護與教育、經濟安全、免於剝削、合格監護者,以及獲得合法程序等權利;(二)障礙者權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認可其經濟與社會安全權、就業權、與家人同住權、社會參與權、免於剝削、虐待與羞辱行為權,以及有效的法律協助權等。晚近幾年,身心障礙論述轉而考量人權議題的關鍵在於:受到身心障礙運動的日益高漲與身心障礙者逐漸浮現的自信之影響。事實上,人權觀點的權利導向模型不僅擴大身心障礙社會模型,也從強調改變個人行為轉而要求改變社會結構。要言之,人權觀點的、權利導向的論述含括五個重點:(一)認知社會對身心障礙者存有結構歧視或差別待遇;(二)承認人們具有集體力量;(三)認為議程設定可由身心障礙者及其聯盟所決定;(四)瞭解到立法是民主制度下確保身心障礙者相關權利落實之基礎;以及(五)相信對任何歧視身心障礙之行為均會給予法律制裁。 資料來源:https://hre.pro.edu.tw/article/3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