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冰依】評論
第二百零五條(董事之代理)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 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第二百零六條(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
【Irene Li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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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e Kung】評論
委託代理出席有兩種情況,
【未來戰警】評論
B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C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D 要(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少了括弧中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