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賴冠廷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426號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上開法條之授權規定,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整體所表明之關聯性意義判斷,尚難謂有欠具體明確。又已開徵部分之費率類別,既由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單位預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加以列明,編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與憲法尚無違背。有關機關對費率類別、支出項目等,如何為因地制宜之考量,仍須檢討改進,逕以法律...
【用戶】不明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大法官定義空氣污染防制費在性質上屬於環境公課,並以法律保留原則來審查課徵此項費用的合憲性,以此得到合憲的結果。此外,針對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僅對移動性污染源課徵污染防制費,而未對固定污染源課徵,大法官則認為有違公課公平負擔原則,而做了單純違憲宣告。爭 點: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之法源及徵收項目,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解 釋 文: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