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言喵語】評論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保護管束、強制工作、強制治療、驅逐出境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刑法總則於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1、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2、精神狀態未健全人之「監護」。3、吸食毒品人之「禁戒」。4、酗酒而犯罪人之「禁戒」。5、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6、對於外國人之「驅逐出境」。 本來這個保安處分宣告之目的(效果)為達成考量被執行人之情況,有的應該在有期徒刑執行前先執行保安處分,也有的是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後或者是在赦免後才開始執行者。茲分項列述如下:被宣告保安處分者,會先執行保安處分而刑罰在其後執行的有以下情形:1、感化教育處分:因為未滿十四歲人而刑罰不處罰者,可以命令其進入感化教育處所,由國家專責單位施以感化教育。(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