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志忠為精神障礙者,觸犯殺人罪後,法官考慮其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特施以「監護」。上述的「監護」是屬於下列何者?
(A)刑法之從刑
(B)刑法之保安處分
(C)民法之監護宣告
(D)精神衛生法之強制治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2171
統計:A(26),B(665),C(90),D(48),E(0)

用户評論

喵言喵語】評論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保護管束、強制工作、強制治療、驅逐出境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刑法總則於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1、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2、精神狀態未健全人之「監護」。3、吸食毒品人之「禁戒」。4、酗酒而犯罪人之「禁戒」。5、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6、對於外國人之「驅逐出境」。  本來這個保安處分宣告之目的(效果)為達成考量被執行人之情況,有的應該在有期徒刑執行前先執行保安處分,也有的是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後或者是在赦免後才開始執行者。茲分項列述如下:被宣告保安處分者,會先執行保安處分而刑罰在其後執行的有以下情形:1、感化教育處分:因為未滿十四歲人而刑罰不處罰者,可以命令其進入感化教育處所,由國家專責單位施以感化教育。(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