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姆】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6 條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第 20 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補充】大法官會議 → 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憲法法庭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