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虹】評論
(B)選項錯在哪呢??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Sunset Cm】評論
題目說「特殊教育法」所以裡面第四十五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
【嚴長線】評論
B 資優家長非"應有"之代表 可列席特推會 不爽去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