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事件,何者不屬於公權力行政?
(A)行政機關核准某人承購國民住宅
(B)交通部補貼偏遠地區客運業者
(C)中央健康保險機關與某醫院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契約
(D)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租國有土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5629
統計:A(9),B(10),C(18),D(99),E(0)

用户評論

豬如】評論

請問D性質為行政私法行為還是行政輔助行為呢??

cul3xk4】評論

釋字第 448 號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0號判例及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五九號判例,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ivy60635】評論

(D) 私經濟行政的行政輔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