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9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其程序為何?(A) 由監察院會決議(B) 由立法院提出,司法院審理(C) 由立法院提出,經國民投票通過(D) 由考試院提出,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過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4 ★...
【評論主題】33 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採「修憲有界限論」。若依本號解釋,何者係屬可修憲的事項?(A) 憲法第 2 條主權在民之規定(B) 憲法第 9 條人民不受軍審原則的存廢(C) 憲法第 37條總統公布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99 號之解釋
...
【評論主題】12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請問: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稅捐之特性?(A)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 (B)以一般國民為對象(C)各稅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26 號理由書
特別公課與稅捐不同,稅捐係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課稅構成要件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凡合乎要件者,一律由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並以之歸入公庫,其支出則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特別公課之性質雖與稅捐有異,惟特別公課既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故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其由法律授權命令訂定者,如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評論主題】7 下列有關憲法第 52 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何者不是司法院解釋之見解?(A)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行使無直接關係之措施(B)雖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而進行偵查,但得就犯罪
【評論內容】釋字第 627 號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在案。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
【評論主題】15 下列事件,何者不屬於公權力行政?(A)行政機關核准某人承購國民住宅(B)交通部補貼偏遠地區客運業者(C)中央健康保險機關與某醫院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契約(D)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租國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48 號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0號判例及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五九號判例,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評論主題】14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大法官就任前職務為法官者,在任期中應受憲法第 81 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規定之保障(B)大法官就任前職務非法官者,在任期中不受
【評論內容】釋字第 601 號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2 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須如何為之?(A)依據法律始得為之 (B)以憲法明定者為限,始得為之(C)由司法行政監督機關以命令為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39 號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除揭示司法權獨立之原則外,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之維護審判獨立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以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惟不以憲法明定者為限。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依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之規定,各級法院所設之庭...
【評論主題】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司法院大法官認為 10 年之限制規定
【評論內容】
釋字第 618 號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
【評論主題】4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情形牴觸憲法之權力分立原則?(A)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B)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評論內容】釋字第 645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7年7月11日解釋爭點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評論主題】22 下列關於公務員停職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B)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其職務當然停止(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5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
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
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評論主題】14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大法官就任前職務為法官者,在任期中應受憲法第 81 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規定之保障(B)大法官就任前職務非法官者,在任期中不受
【評論內容】釋字第 601 號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2 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須如何為之?(A)依據法律始得為之 (B)以憲法明定者為限,始得為之(C)由司法行政監督機關以命令為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39 號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除揭示司法權獨立之原則外,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之維護審判獨立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以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惟不以憲法明定者為限。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依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之規定,各級法院所設之庭...
【評論主題】15 下列事件,何者不屬於公權力行政?(A)行政機關核准某人承購國民住宅(B)交通部補貼偏遠地區客運業者(C)中央健康保險機關與某醫院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契約(D)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租國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48 號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0號判例及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五九號判例,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評論主題】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司法院大法官認為 10 年之限制規定
【評論內容】
釋字第 618 號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
【評論主題】4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情形牴觸憲法之權力分立原則?(A)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B)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評論內容】釋字第 645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7年7月11日解釋爭點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評論主題】22 下列關於公務員停職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B)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其職務當然停止(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5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
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
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評論主題】7 下列有關憲法第 52 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何者不是司法院解釋之見解?(A)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行使無直接關係之措施(B)雖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而進行偵查,但得就犯罪
【評論內容】釋字第 627 號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在案。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
【評論主題】12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請問: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稅捐之特性?(A)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 (B)以一般國民為對象(C)各稅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26 號理由書
特別公課與稅捐不同,稅捐係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課稅構成要件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凡合乎要件者,一律由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並以之歸入公庫,其支出則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特別公課之性質雖與稅捐有異,惟特別公課既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故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其由法律授權命令訂定者,如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評論主題】3 我國社會女性的擇偶條件通常會要求具備「三高」的標準,即對方能夠在身高、學歷、所得或成就上,比自己的條件更為優秀。上述現象最能以下列何者加以說明?(A)婚姻斜坡之概念 (B)玻璃天花板現象
【評論內容】
補充:玻璃天花板(英語:glass ceiling)是指在公司、企業和機關、團體中對某些群體(如女性、少數族裔)晉升到高級職位或決策層的潛在限制或障礙。它指正如玻璃一樣,這個障礙雖然不會明文規定,但卻是實實在在的存在。
【評論主題】15 下列事件,何者不屬於公權力行政?(A)行政機關核准某人承購國民住宅(B)交通部補貼偏遠地區客運業者(C)中央健康保險機關與某醫院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契約(D)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租國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48 號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0號判例及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五九號判例,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須如何為之?(A)依據法律始得為之 (B)以憲法明定者為限,始得為之(C)由司法行政監督機關以命令為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39 號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除揭示司法權獨立之原則外,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之維護審判獨立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以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惟不以憲法明定者為限。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依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之規定,各級法院所設之庭...
【評論主題】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司法院大法官認為 10 年之限制規定
【評論內容】
釋字第 618 號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
【評論主題】14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大法官就任前職務為法官者,在任期中應受憲法第 81 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規定之保障(B)大法官就任前職務非法官者,在任期中不受
【評論內容】釋字第 601 號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2 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
【評論主題】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教師行為不檢,嚴重影響教育人員聲譽,任教學校處分不續聘,並禁止終身再任教職者,最主要違反下列何項法律原則?(A)誠實信用原則(B)比例原則(C)法律保留原則(D)法律優越原則
【評論內容】
系爭規定二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不啻完全扼殺其改正之機會,對其人格發展之影響至鉅。倘行為人嗣後因已自省自新,而得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學,對受教學生與整體社會而言,實亦不失為體現教育真諦之典範。系爭規定二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而未針對行為人有改正可能之情形,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者,仍有機會再任教職,就該部分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教師行為不檢,嚴重影響教育人員聲譽,任教學校處分不續聘,並禁止終身再任教職者,最主要違反下列何項法律原則?(A)誠實信用原則(B)比例原則(C)法律保留原則(D)法律優越原則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702 號 【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1年7月27日解釋爭點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違憲?
【評論主題】4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情形牴觸憲法之權力分立原則?(A)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B)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評論內容】釋字第 645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7年7月11日解釋爭點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評論主題】22 下列關於公務員停職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B)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其職務當然停止(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5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
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
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非屬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適用原則?(A) 排斥習慣法之適用(B) 效力不溯及既往(C) 從新從輕原則(D) 禁止類推適用
【評論內容】
刑法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評論主題】4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情形牴觸憲法之權力分立原則?(A)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B)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評論內容】釋字第 645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7年7月11日解釋爭點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評論主題】22 下列關於公務員停職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B)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其職務當然停止(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5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
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
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