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請問: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稅捐之特性?
(A)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
(B)以一般國民為對象
(C)各稅之支出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
(D)各稅之徵收均應明定課徵之用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5
統計:A(3),B(6),C(0),D(3),E(0)

用户評論

derek801204】評論

查釋字不用鑽石

cul3xk4】評論

釋字第 426 號理由書特別公課與稅捐不同,稅捐係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課稅構成要件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凡合乎要件者,一律由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並以之歸入公庫,其支出則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特別公課之性質雖與稅捐有異,惟特別公課既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故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其由法律授權命令訂定者,如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