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ol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B 選項是彈劾C 選項是罷免 需經過公投彈劾 1/2提議 2/3通過 經由憲法法庭審查罷免 1/4提議 2/3同意提出 公投過半 有效 ; 未過半 其任.....看完整詳解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參考資料:1.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