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璇】評論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12~14條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 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 ,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我是小安】評論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 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 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 ,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 定之。本題A跟B (自然人 跟 不動產事件),不會混再一起,一碼規一碼。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管轄之敘述:(A)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依組織法規或其他法規之規定定土地管轄權者,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B)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定土地管轄者,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C)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D)人民對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4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