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評論
第三十三條 (辯護人之閱卷、抄錄、攝影權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chiamei.wei】評論
第33條
【nonfor】評論
只得請求卷內筆錄影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