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宛瑜】評論
行為罰不適用自動補報免罰規定(滯納金同樣)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屬行為罰除依規定期限內要按實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外,須按扣繳稅額處 20% 的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0 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 1,500 元)• 若已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的話可以減半處罰,即按扣繳稅額處 10% 的罰鍰。• 未在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按扣繳稅額處 3 倍以下的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45,000 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 3,000 元)依照題意,(B) 選項應為逾期自動填報扣繳憑單,僅可減半處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B) 選項未提及金額限制,故(B) 選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