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l Wasabi】評論
第347條: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第348條: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上訴權人對於判決之一部提出上訴者,其未經上訴之有關係部分視為亦已上訴。第 345 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344Ⅰ.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Ⅱ.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Ⅲ.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Ⅳ.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Ⅴ.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Ⅵ.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