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如】評論
因為由檢察官負責去偵查辦案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雖然,本題答案是 B - 檢察官,沒錯。但是,犯罪證據不足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的規定,好像才是對的?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犯罪嫌疑不足者。最討厭這種 "應" 或 "得" 的題目了。
【Damaris】評論
檢察官在追訴犯罪的過程中,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經過偵查的程序,偵查的程序終結後,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和資料,要視情況作出決定,這項決定依情形的不同有三種處理方式:1.被告有犯罪嫌疑而不屬於管轄範圍的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的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官偵辦。2.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依第251條的規定提起公訴。3.案件有應為不起訴的法定原因,應為不起訴處分。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總共有十種原因可為不起訴處分:(1)曾為判決確定者(2)時效已完成者(3)曾經大赦者(4)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6)被告死亡者(7)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