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大法官在535號解釋文中,認為臨檢之「處所」,如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如何處理之解釋,下列何者適當?
(A) 應有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之指定
(B) 應在規劃臨檢時段內實施
(C) 應受到住宅相同之保障
(D) 應有合理懷疑之要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6792
統計:A(16),B(5),C(376),D(19),E(0)

用户評論

有夢有希望】評論

釋字第 535 號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